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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罪案例(上海法院)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案情:

  陈某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先后将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376,927.32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2009年2月,陈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黄某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58,989.40元挪归个人使用。
  同年3月,被害单位发现陈有挪用资金事实,经多次催讨仍未归还,遂报案。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陈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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