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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债务转移,需举证证明各方当事人存在债务转移的合意
作者:许磊 唐文霞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陈志群律师转载以下案例,旨在于说明审判观点:该案中的欠条不足以证明各方就债务转移达成合意,故该欠条的证明效力不够充分,进而判决原告方承担不利后果。陈志群律师认为,原告主张债务转移,需举证证明各方当事人存在债务转移的合意,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以下案例中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案情】

  原告经营机械配件加工,崔学军是某机械厂的业主,崔学军曾向原告出具“截止到2011年4月17日共欠铸件款叁万元整”的欠条一张。后该机械厂注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被告向原告付款3250元后在崔学军的欠条上向原告书写“减叁仟贰佰伍拾元,欠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 崔学勤 2011年6月20日”的内容。原告主张崔学军与被告一起与原告商定崔学军的该笔欠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当场付款3 250元,在崔学军书写的欠条上确认尚欠原告26 750元。被告辩称此系其职务行为,崔学军授权被告负责某机械厂的经营,包括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提供与崔学军曾经营的某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协议一份予以证明。

  【分歧】

  该案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体现了被告接受崔学军债务并愿意向原告还款的意思表示,该欠条能够证明原告债务转移的主张,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书写的欠条没有体现出被告与崔学军就债务转移达成一致的情形,因此,仅凭被告书写的欠条不能证实债务发生转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存在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及第三人的职务行为等多种表现形式。本案在原、被告之间无任何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付款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债务转移,被告否认并辩解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债务是否发生转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案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即使在被告无法完成其付款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证明责任情况下,原告对债务转移这一积极事实的主张仍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告仅凭持有的欠条能否完成对其主张的完全证明责任呢?

  债务转移顾名思义是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和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债务转移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且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是债务发生转移的前提和基础。基于债务清偿的无因性,就本案而言,崔学军不参与诉讼不影响法庭关于债务转移的审理。原、被告一致陈述原告持有的崔学军的欠条是崔学军从原告处购买机械配件的累计欠款,因此,双方对有效债务的存在是没有争议的,且本案诉争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2、须要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这是债务转移的成立要件。按照合同法对债务转移的形式要求,债务转移须要崔学军和被告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协商一致,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减叁仟贰佰伍拾元,欠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崔学勤 2011年6月20日”的内容我们能够理解的范围是原、被告对被告付款和对剩余欠款的确认,却体现不出被告与崔学军对债务转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被告愿意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义务的内涵。在原告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仅凭被告书写的欠条尚不足以证明债务转移的成立。

  3、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本案原告无法证明债务转移的成立,也就谈不上债权人同意的问题。通常,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对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诚信情况进行考察,然后考虑是否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所以,债务转移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就债务转移三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无争议的付款行为和被告书写欠款内容的事实不足以证明三方对债务转移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仅凭一张欠条主张债务转移证据不足。被告以一份有某机械厂盖章的用工协议证明自身行为的职务性,显然也是不妥的。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对外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均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该案,被告要证明自身主张的职务行为应让该机械厂的业主崔学军出庭作证,如此才能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一般规定。鉴于本案原告对自身主张的债务转移亦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该案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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