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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成为被执行对象?
作者:李勇 夏泽洪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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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事故责任方丁某赔偿了死亡赔偿金29万元。
  因其在世时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16万元,林某于201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的妻子和父母共同偿还其借款及其利息。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债务系王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已经死亡,王某负有对该债务清偿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林某逐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法院是否可以在29万元中扣留16万元,作为还款?

  陈志群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对象。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关于遗产的定义与范围,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畜、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以上对遗产的定义和范围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死亡赔偿是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一种损失,其内容是对权利人收入损害的赔偿,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其权利所有人或权利主体应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所指的死亡赔偿金显然不属于受害人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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