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执行代理 >> 正文  
 
执行代理
该案能否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
作者:徐东林 来源:中国法院网绥德频道 阅读次数:
    [案情]李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张某贷款10万元,后因李某不能按时偿还,张某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审理中,王某以其与李某离婚,约定该笔债务由李某偿还,拒不出庭。张某与李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由李某偿还张某贷款10万元及利息;二、张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期自动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中,因李某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以10万元债务是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夫妻二人偿还,且李某与王某离婚时,将家中全部财产分给王某所有,调解时他未放弃王某担责,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至今未撤回。要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王某以其与李某离婚,且法院调解时,张某放弃其承担民事责任,认为不能追加。就该案能否追加王某为被执 行人发生争议。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应驳回张某的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在执行中不能追加王某为被执行,应提起再审。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在执行中不能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应提起再审。其理由如下: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人向外所欠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诉讼后,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判法各不相同,有的判决双方担责,有的判决出借款人担责。以出据欠据夫或妻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判决一方担责。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被诉讼一方有财产可供执行,到底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追加?虽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也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如《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71至274条、《执行规定》第76至82条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实践中经常遇见的被执行人配偶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术界争议一直较大,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法院一律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有的法院在执行中可随时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不仅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也有的法院一律不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其共同或个人财产。而本案张某在诉讼时,将李某前妻王某诉至法院,在审理中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担责。但对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未作认定,也未质证,故李某所欠张某10万元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二、诉讼中张某是否放弃王某承担责任,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争执不清,案卷中也无相关的证据印证,难以认定。

    张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以其与李某离婚,商定外债由李某偿还,拒不到庭。在法院主持下,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偿还张某贷款本息,张某放弃其它权利。在执行中张某以其未放弃王某担责为由,要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而王某以张某放弃其担责为由认为法院不能追加。对张某是否放弃王某担责,在调解书中只字未提,案卷中也没有相关的谈话笔录或张某的撤回王某担责的撤诉书。故在执行中无法认定。

    三、调解书表述过于笼统,无法执行。

    该案调解协议,张某放弃其它权利,是否包括张某放弃王某担责,双方争论不清。对王某是否担责在调解书中只字未提,案卷材料中也没有谈话笔录记载,更没有张某放弃王某担责的书面意见。故调解书过于笼统,没有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共识,执行人员也形不成统一的认识,难以执行。所以我认为:在执行中如查实李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应提起再审。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义务主体,在执行中再追加被执行人,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张某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搁浅不谈,就该案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后,在王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张某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由李某偿还债务,对王某应否担责未作说明。在执行过程中,不过调解协议,在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再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剥夺了王某的上诉权,扩大了执行中随意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的任意性,有损法律的威严。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在执行中不能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应提起再审。因该案调解协议表述过于笼统,没有将案件的实质问题在调解书表述清楚,也没有将调解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交待清楚,更没有按法律规定完善相关的材料,致使案件在执行中问题凸显,当事人发生争执,再没有其它相关材料,相印证的情况下,应提起再审。该案同时也暴露出在过分追求调解率的大环境下,法官盲目调解案件,造成案件质量低,难以实施。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