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群律师经常碰到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咨询,为避免重复解答,特在此集中详细说明如下: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该日是一个重要临界时间点,因此实施后如何适用申请执行时效,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对2008年4月1日前申请执行的案件,按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不再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二是2008年4月1日之后(含4月1日)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当然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三是对2008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按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期间跨越4月1日的,其申请执行的期间合并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同时,陈志群律师提示公众,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之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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