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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失效]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
 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出处理意见。此复。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5年08月29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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