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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试行)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履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执行的,审查立案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同时向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填报准确的全部财产情况,供执行法院审理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被执行人在前款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以不作财产申报。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
  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合伙是申报义务人,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申报义务人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包括静态财产申报和动态财产申报。
  静态财产申报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申报。
  动态财产申报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增、减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执行法院进行的财产申报。

  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是:
  1、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
  3、债权、投资和收益。其中到期债权必须同时附上依据。
  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
  5、业主、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
  6、其它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
  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应当说明争议的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或实际占有该项财产、收益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申报。
  对执行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必须每月如实申报其财务报表或收支情况。

  六、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挪作他用。确因生产、经营或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的,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经三人以上的执行法官讨论决定,报庭长、院长审批。

  七、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又不履行义务的,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已申报财产的,经执行法院查实清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9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8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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