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法律法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可以提供企业、银行信誉担保的批复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可以提供企业、银行信誉担保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3]34号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企业、银行信誉担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对申请人提供企业、银行出具保函的担保形式,法院是否接受的问题。倾向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合理、有效的保证担保的,应予以准许。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保函是保证的一种形式,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限制诉讼保全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的类型,因此抵押、质押、保证的担保方式均应可以采用。但鉴于保证不如抵押、质押有保障,对非金融企业提供该种担保方式的,不予允许。
  关于担保财产的数额是否必须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等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和保全物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即大致等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并非必须相等。个别案例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有误,也不可能造成保全财产全部损失的,可视情况确定小于保全财产的担保数额。
  此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01日 (地方法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