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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
 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
 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 (93)行他1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年07月09日 实施日期:1993年07月09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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