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浙江金义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义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转让方”)与(“受让方”)任家惠于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对浙江金义集团涪陵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本金13436080元及相应利息的全部权益,于2009年5月19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烦请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管理人向“受让方”履行债务、担保义务和其他义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200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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