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条
截止2009年4月9日前,借款人张三共向出借人李四借现金¥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人张三保证2009年6月9日前还清借款¥4000000元,如到期未还,自愿按日千分之一支付利息,且出借人李四有权向此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签订地:----
借款人:张三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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