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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又达成还款协议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和刘某是同学,2003年刘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约定2004年10月1日偿还。但是到期之后,刘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2007年8月张某又找到刘某要求偿还借款,刘某保证一个月后偿还并且写下了还款计划。2007年9月张某又找到刘某,但是刘某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不偿还。请问:刘某欠张某的债务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就张某和刘某的借款行为看,张某主张权利的期间应当是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在这个期间张某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张某丧失了胜诉权。可刘某在2007年8月又给张某写了还款计划书。此后,张某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诉讼时效应该重新计算,刘某欠张某的债务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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