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93年在信用社贷了一笔款,无任何担保。信用社最后一次催款通知是1998年12月,此后,信用社再没有以任何形式催款,王某也未履行任何还款手续,2008年6月信用社又来催款。请问,王某能否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还?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社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信用社在两年内没有催款的表示,而且债务人也没有履行任何还款手续,应当认为双方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作出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示。因此,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信用社已经丧失了胜诉权。王某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