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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能否适用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王某于1993年在信用社贷了一笔款,无任何担保。信用社最后一次催款通知是1998年12月,此后,信用社再没有以任何形式催款,王某也未履行任何还款手续,2008年6月信用社又来催款。请问,王某能否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还?

解答: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社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信用社在两年内没有催款的表示,而且债务人也没有履行任何还款手续,应当认为双方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作出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示。因此,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信用社已经丧失了胜诉权。王某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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