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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设定不同的担保,如何确定受偿顺序?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因缺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其价值10万元的音响作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未公证。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原来的音响作了质押,签了质押合同。而丙在保管时不慎将其损坏了,送到丁处维修,花去维修费1万余元,因为丙没有支付维修费,音响被丁留置了。现甲无力偿还借款。请问:本案中乙、丙、丁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解答:

  顺序是:丁-丙-乙。
  由于甲和乙的抵押未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本案中丙的质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抵押权优先是假设抵押已依法办理登记,而乙不符合此要求,即使乙有抵押优先权也对抗不了留置的优先权,而丙的质押权也一并适用此原理。
  故丁的留置权最为优先,其次为丙的质押权,最后才是乙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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