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缺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其价值10万元的音响作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未公证。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原来的音响作了质押,签了质押合同。而丙在保管时不慎将其损坏了,送到丁处维修,花去维修费1万余元,因为丙没有支付维修费,音响被丁留置了。现甲无力偿还借款。请问:本案中乙、丙、丁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顺序是:丁-丙-乙。 由于甲和乙的抵押未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本案中丙的质押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抵押权优先是假设抵押已依法办理登记,而乙不符合此要求,即使乙有抵押优先权也对抗不了留置的优先权,而丙的质押权也一并适用此原理。 故丁的留置权最为优先,其次为丙的质押权,最后才是乙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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