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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对策
作者:债权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

  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对清算组的工作,评估机构的活动,资产变现的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直接介入并加强监督。

  二、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

  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宗旨偏重于企业改革,对实现债务人公平清偿重视不够,从司法实践看,该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破产法已迫在眉睫。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因怠于申请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的,法定代表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鉴于当前债务人有预谋地“破产逃债”的情况较为普遍,破产法应明文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由于破产案件非常复杂,对案件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在中院、高院设专门的破产法庭。应参照国际惯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成为破产企业的清算人,负责对企业的财产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适当增大债权人会议权利,加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物权的实现。增加完善有关的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应加强对国有破产企业的监督,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也应依法处理。

  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以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变现的现状,既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又盘活破产企业资产,避免资源浪费。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使他们在企业的评估、管理、拍卖、清算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有关费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企业破产压力,缓冲社会矛盾,解除企业破产后顾之忧,从而使企业破产规范进行,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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