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拘禁债务人 逃脱8个月后主动自首获轻判
作者:艳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一男子伙同他人拘禁债务人,事发后该男子潜逃8个月,最后在亲人的劝说下该男子选择了投案自首。12月3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叶子远拘役三个月。 2008年2月10日下午4时许,叶子远伙同李明、谢华(均已被判刑)窜到浦北县龙门镇张某家,以张某欠钱未还为由将其挟持上一辆银灰色柳微车,并开车将张某从龙门镇带到浦北县小江镇某娱乐城的包厢内,要其打电话借4500元钱来还债才放其走。但张某打了很久电话都没有借到钱,于是叶子远、李明、谢华在包厢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并逼迫其跪在地上,用啤酒瓶、酒杯敲打张某头部、背部。直到当晚11时许,张某的家属报警,公安机关才将张某从娱乐城包厢内解救出来,并将李明、谢华抓获归案。叶子远则闻风而逃。经过八个多月“暗无天日”的日子,在众亲人的劝说,叶子远张某决心要结束逃亡生涯。2008年10月22日,叶子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子远为索取债务而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子远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在实施非法拘禁和殴打被害人时,被告人叶子远所起作用较小;同时,被告人叶子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叶子远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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