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借款前二人胜似亲兄弟。2008年6月、7月、8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各借款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并有欠条为证。随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了一部分欠款,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款120万元。原告在多次上门催款被拒后向法院起诉。
主审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发现案件标的额巨大,及时召集原、被告双方,了解全部经过。原来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又将该笔款项借给他人投资,现在他人无法按期还钱,才导致被告无法归还原告借款。考虑原、被告之间深厚的友谊,主审法官不厌其烦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首先是督促被告欠债还钱,不能因其他事由而不归还借款,同时也劝解原告考虑被告现在的实际情况。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贺某积极筹款,承诺在2010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汪某借款20万元,原告汪某对余款表示放弃。被告还向原告承诺如果能够把投资的钱拿回来,一定全额归还原告借款。经过审查,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遂作上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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