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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媳妇花钱买房为躲债务过户给婆婆 婚离了房子没了
作者:于珺 来源:水母网 阅读次数:

  为躲债务,房子过户给婆婆没签协议,婚离了,房子也没了。
  合法途径买的房,咋无效了?

  2009年上半年,海阳市的李先生(化名)从同事张强(化名)的母亲手里买了一套楼房。买房的时候,张强的母亲把老伴去世后,几个儿女都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以及登记在老太太名下的房产证拿给李先生看了,其中,也有张强放弃继承的签名。见这房子的来源很“清白”,没有其他瓜葛,老太太要卖,他有意要买,买卖就这样成了。

  可是,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买了这套本以为很“清白的房子”竟然买来一场官司。

  就在他买房后不久,张强的前妻王潇(化名)找上门,说:“这房子在与前夫离婚的时候,已经分给了我,老太太擅自将房子卖给你,是无效的。”

  “老太太拿的房产证、公证书等手续都表明是她自己的房子,怎么房子又成你的了?如今,房款都交了,手续也都办妥了,怎么又成无效的了?你们之间的事情,不关我的事,反正我买的房子是合法取得的,不能退房子。”李先生坚持不退房,双方争执不下,2009年7月,双方对簿公堂。

  为了躲避执行,改到婆婆名下?

  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关于此房的来历,王潇是这样陈述的:早在1997年,她与前夫张强(那时二人还没离婚)想买房子,刚好公公单位有个买房的机会,就以公公的名义买了一套楼房,钱是她从娘家借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办在公公的名下,但房子一直由他们夫妻二人居住。当时,公公还以证明人的身份,给她写了一张大体内容是“该楼房是儿媳从娘家借款交纳的房款,该楼房产权归儿子和儿媳所有”的证明,在场的还有公公的亲戚也签了名。到了2003年初,公公去世。恰在这时,张强与人产生债务纠纷,涉及到法院执行的问题,便将房屋过户到婆婆名下。婆婆办理过户的事情她后期知道后也没有提反对意见。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她与张强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此房留给她。

  就在他们离婚的第二年,她偶然得知房子被婆婆卖给李先生。

  李先生则当庭陈述:老太太把老伴去世后几个儿女都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以及登记在老太太名下的房产证拿给他看了,自己是合法取得的房屋,因此,买卖行为应该有效。

  法庭上,王潇提到的手里持有当年公公的证明以及现场还有一名证人的事,因为公公现已不在人世,无法“证实”。那位在现场的证人成了至关重要的人物。可这名证人出庭做证却说:“从没有见到王潇的公公写过什么证明,自己也没有在什么证明上签过名。”

  口说无凭,房子还归买主所有

  由于王潇拿不出新的证据,2010年1月,当地法院宣判:老太太将属于自己的房子依法出售给李先生,并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程序合法,依法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王潇主张的以其公公的名义购买的楼房,但该楼房一直登记在公公的名下,她也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因此,驳回王潇的诉讼请求。其与婆婆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宣判后,王潇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持主张房子是她与前夫以公公的名义购买的,婆婆与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且李先生提供不出交房款的凭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将房屋归还本人。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李先生称没有买卖楼房协议,王潇则提供了一份与李先生的电话录音材料,在录音中李先生称与王潇的婆婆之间签有买卖楼房协议。经当庭质证,李先生承认录音中的声音是自己的,但当时讲有买卖协议是骗王潇的,实际上他手里并没有买房协议,但履行的手续是合法的。她婆婆卖房时有房产证,也有公证书,所以,他完全相信她婆婆有权卖房。

  买房却没有买卖协议,李先生所说的买房情况是否属实?这里面是不是真有什么“猫腻”呢?为了查明真相,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专程赶到海阳市,从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了当年王潇与前夫离婚的协议书,证明王潇手中持有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与民政部门存档的情况一致,在财产分割一栏里确实载明争议的楼房留给王潇。经过与当地的房产交易处联系,调取了李先生与王潇的婆婆争执的这幢楼房的交易档案,发现买卖手续很完备、齐全。在法庭上,法官让双方质证,双方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王潇主张当年之所以把楼房过户到婆婆名下,是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而到了2009年,婆婆与李先生二人互相串通进行房屋买卖,他们的买卖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今年6月底,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潇虽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王潇主张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其前夫早在离婚前已声明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时房屋归王潇所有,系无权处分。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兄弟明算账”,必须的

  终审判决后,当事人王潇心里很委屈:离了婚不说,到头来,自己买的房子还没了。

  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王潇之所以输了这场官司,主要是由于证据不足,仅凭她的“一家之言”不能作为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一旦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这个案子还让我们不得不重视一个老话题,那就是只要涉及经济问题,无论是亲友还是外人,都要“亲兄弟明算账”。在本案里,假设王潇说的是事实,当初,她与前夫父母还是“一家人”的时候,如果把过户给“婆婆”的楼房事由双方写下一份证明,那么,就完全可以避免今天对簿公堂甚至败诉这类事情的发生。

  时下,许多百姓还存有传统和保守的想法,不论在借钱还是其他事情上,一旦发生在亲友之间,往往都不好意思提出写个借条或字据,可是,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印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毕竟,谁也不能走到时间的前面去看个明白,世事难料,今天是夫妻,明日可能就成了陌路;今天是兄弟,明天有可能倪于墙。因此,“先小人后君子”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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