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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什么是担保债务权证?
作者: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差异在于合成式CDO并不属于实质出售,债权群组并未实际出售给投资人,也就是说,SPV并没有实际购入债权群组中的资产,CDO的投资人也没有实际拥有债权群组中标的物的债权。
  二、依发行动机区分
  不管是现金流量式CDO 或合成式CDO都可依发行动机及资产池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资产负债表型CDO及套利型CDO二种。资产负债表型CDO大都源自于本身具有可证券化的资产的资产持有人,如金融机构等,其目的是为了将债权资产从发行人之资产负债表中移除,藉以移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高资本适足率,最后达到管理资产负债表的功能。而套利型CDO主要由基金公司及财务管理公司发行。操作模式为从市场中购买高收益债券或结构型债务工具,经过再证券化后,于市场出售收益率较低的凭证,以获取买卖间的利差。
  以目前市场的状况来说,套利型CDO市场发行数目较资产负债表型CDO高出许多,占总交易数目80%左右,资产负债表型CDO与套利型CDO的主要差异在于:
  (一) 收益高:相较于资产负债表型CDO或其它公司债,以CDS为资产标的的套利型CDO通常有较高的收益率。
  (二) 天期短:套利型CDO的平均天期约为3-7年,资产负债表型CDO的平均天期约为12-35年。
  (三) 订价较有效率:因套利型CDO标的资产大都为CDS,其主顺位债券之投资人对收益率要求较低,所以能让权益证券及中间顺位债券的投资人分配到较多的收益。
  (四) 投资较有弹性:套利型CDO可选择有无本金交割或部分本金交割,也可以就投资人的喜好,设计出一个单一信用风险的CDO,不但节省许多承销及操作上的成本,投资者还拥有较大的控制权。
  三、依管理方式区分
  以投资组合的管理方式来说,套利型CDO还可分为静态避险CDO跟动态式管理CDO两种。管理式CDO与静态式CDO最大的不同点为管理式CDO有聘请经理人来监督管理资产组合之信用,必要时经理人可从事个别信用之替换。在早期信用衍生性商品市场,绝大多数的CDO均为静态式。即资产群组一旦选定后,资产组合就都维持不变。静态式CDO因其具有简单性、透明度和高收益等特性,一直为许多投资人所青睐。然而近年来肇因于信用事件发生于某些高知名度的企业,例如安隆、世界通讯和意大利食品集团帕玛拉特,使得静态式CDO一些弱点如冰山一角逐渐暴露出来。于是管理式CDO逐渐兴起并普及,也吸引了许多投资人。管理式CDO在必要时经理人可从事个别信用之替换,以避免整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对CDO各券种产生不良影响。故管理式CDO的资产管理人具备的经验和素质,对往后整体CDO交易的表现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若资产管理人有可查阅的过去良好管理记录,将可为其角色增添多一层的可信度。
  四、依其参考实体的性质不同分
  CDO因其参考实体的性质不同,又大致可分为两大类: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s)和CLO(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s),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CBO的资产群组是以债券债权为主,而CLO的资产群组是以贷款债权为主,虽然CBO和CLO在本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产品设计时所采用的技术仍然差异颇大,尤其CLO中的银行贷款的诸多特性,使得CLO在信用分析、法律程序或现金流量分析上更加复杂,其相异点归纳如下:
  一、银行贷款的类型或契约,会对于债权所有权的移转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如一个联贷案的主办行可能将部分的贷款售给数个CDO参与者,则未来债权权益的分割,先后顺序,就会与该售出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发生关联。
  二、贷款的条件通常差异很大。如本金摊还时间、付款时间、利率水平、到期日等等,将使得现金流量分析较为困难。
  三、不同贷款契约的法律上权利、义务规定不尽相同,因此CLO往往需要较多法律上的检核。
  四、由于贷款债权可以作重组,对债权减弱的贷款较易包装。
  五、发行者的动机不同, CLO发行者大部分来自银行,主要目的为获得提升资本适足率(BIS Ratio)的好处,或移转资产的信用风险;而CBO发行者大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以套取其中的差价为首要动机。
  担保债务凭证主要的参与者有发行机构、管理机构、信托机构、交换交易对手等,每个环节在CDO中均扮演着特别的功能。
  【CDO的风险】
  1. 主权风险
  许多CDO的案子所收购的产来源已不限于单一国家的贷款或债券,而将触角伸到了海外,甚至新兴市场的债权,这些外国债权的加入,带来额外的风险,此一风险即为主权风险(sovereign risk)。通常一牵涉到其它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商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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