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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什么是提存?
作者: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提存的要件
  ①必须有合法的提存人;
  ②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提存的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
  3.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以下五点:
  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②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
  ③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
  ④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⑤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斥期间:
  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
  2.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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