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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什么叫共同保证?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共同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与一般保证只有一个保证人不同,共同保证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多数人。这种多数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数人对于同一债务作保证,如果数人分别就不同的债务作保证,那么就不成为共同保证。另外,如果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为多数,而保证人为一人,也不能称为共同保证。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情况有两种,即按份承担保证责任和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1、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仅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或称连带承担保证责任),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该保证人不得拒绝。  
  此外,如果保证人对于各人承担的份额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没有告之债权人,使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成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意,那么《担保法》规定,此种情形仍应当认定为连带承担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提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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