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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时,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债权人因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新债权人将债务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债务人提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抗辩,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在开庭时当庭将债权转让通知函交给被告债务人。对于这种当庭通知的效力引发了众多争议,法庭最后还是确认了这种通知效力,但诉讼费用认为应由原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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