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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男女恋人虚拟借条 起诉催讨法院不认
作者: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同居女友给男方写下了借人民币50万元的借条,当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却为白纸黑字的借据对簿公堂。双方为该借款是真实的债务,还是虚拟的债务产生了分歧。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男友洪敏(化名)主张50万元借款及利息41.8092万元返还,判决不予认可。那么,法院究竟凭什么来否定这笔巨额债权的存在呢?
  现年48岁的洪敏与现年38岁的余微(化名),原系同居恋人关系。双方从2001年即同居共同生活,2006年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同居恋人关系,之后双方为财产曾发生了多起诉讼案。在同居关系存续的2005年6月15日,余微留有书写的借据一张,言明:“今借洪敏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期自05年6月15日至05年7月15日,月息2%,到期一并支付,总计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2009年3月,曾经同居了6年的洪敏,以原告身份把余微告上法院称,在两人恋人同居关系存续的2005年6月15日,余微向他借款5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该笔钱款,但时至今日余微仍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予以归还。
  洪敏提供了证人阿敏(化名)在2009年4月中、下旬5月中旬多次作证称,在2005年6月15日前一个星期,洪敏向证人的他借款80万元,他于6月15日将80万元送到洪敏的办公室。但对究竟是从农村商业银行北蔡支行,还是在沪南公路上的农村合作信用社取款、或是闵行七宝支行取款,再转入洪敏的银行卡,记忆不太清楚了。
  法庭上,余微称双方未发生过借款事实,虚拟的该涉案借条,是出于提高“出借人”洪敏的经济信用度和社会公众认可度所留,请求法院驳回该起诉讼。认为借条只能印证借贷关系的可能发生,但借条本身并不等于借贷事实,还称洪敏在该时间段,需向前妻支付巨额补偿款,不可能出借给自己50万元。余微向法院提供了洪敏同日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市房地产登记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和法院的某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在2005年6月15日当日,洪敏却曾向自己借款10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洪敏与余微这对昔日同居恋人,争议借款金额高达50万元,除了借条为证,则还需要通过审查洪敏自身的经济实力、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及证人证言等来判断该欠款主张是否能成立?民间借款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洪敏主张余微向他借款50万元,仅出示了借据及一名证人的证词,但在出借资金一节上,证人对巨额取款经过几次证词不一,证词与证据又存在重大差异,即证人陈述的取款时间、地点、金额都与证据不符,而洪敏的陈述与该证人证词也不一致,均缺乏可信性,法院难以认定洪敏有款项借给余微的事实。遂法院认定洪敏尚未证实借款事实的成立,对该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者: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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