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案例 >> 正文  
 
法律案例
50万投资不见踪影 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务应担责
作者:鸿光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两股东张忠、张强(均为化名),因公司拖欠债务被债主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债务66.9万余元。面对未偿还的公司债务,股东张忠、张强辩称公司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公司还未注销不应该由股东个人来承担。那么,作为股东该不该为还未注销的公司承担债务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股东张忠、张强在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的范围内,对名下注册的贸易公司66.9万余元债务,对债主天行健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98年10月23日,张忠、张强签署章程,共同出资设立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张忠认缴30万元占60%,张强认缴出资20万元,占40%。同年11月5日,张忠、张强委托另外一家实业公司出资50万元,以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名义办理验资手续。同月11日,上述50万元从实业公司账户汇入会计师事务所用于验资后,该50万元却未汇入张忠、张强名下的贸易公司账户。1998年11月16日。贸易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

    2005年12月6日,天行健公司与张忠、张强名下的贸易公司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调解达成应归还天行健公司运费、违约金总计66.9万余元。随后法院在执行中,因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被中止。

    2008年4月24日,天行健公司为这笔债务又将张忠、张强告上法院,称作为公司股东张忠、张强在贸易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应付审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遂要求贸易公司两股东张忠、张强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张忠、张强辩称:贸易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吊销但未注销,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所起诉两股东的主体不合格。特别是公司设立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天行健公司诉称出资不实缺乏充分证据。因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帐册遗失,股东之间还未对债务进行过清算,该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张忠、张强在贸易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50万元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的证明,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鉴于张忠、张强未履行认缴50万元的出资义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运转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业务单位的利益,遂法院判决由张忠、张强在注册资本50万元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向天行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自己所认缴的出资;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实际出资,就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构成对公司的利益损害和违约,应当对公司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而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