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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欢天喜地当老板 “意外”背上百万债务
作者:文瑶 何英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接受赠与股份做了总经理,原以为是天上掉下了馅饼,却不曾想,紧随“馅饼”而来的还有法院的传票。

    今年1月31日,陈华与某包装材料公司以及其三位股东冯庆、周根兴、沈文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包装材料公司向陈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利率为21.9‰,期限为两个月。冯庆、周根兴、沈文明自愿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同年4月,冯庆、周根兴、沈文明、王生形成包装材料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公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社会借款已经过期,利息无能支付;决定聘请王生为总经理主持工作。原三股东从公司股份中每人抽取10%赠与王生,王生因此成为最大股东,欣然接受。今年5月,沈文明、冯庆、王生出具给陈华《承诺书》,言明:包装材料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陈华借款100万元,承诺以本人个人资产及在包装材料公司的股权、红利所得提供担保,并承担无限责任。

    正当王生准备大展身手时,突然接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借款到期后,陈华一纸诉状将包装材料公司、冯庆、周根兴、沈文明、王生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本息等。庭审时,王生辩称:当初只是以为陈华向包装材料公司准备发放100万借款而在承诺书上签了字,不知借款已经发生,自己只是为新的借款提供保证,故应免于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华与包装材料公司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100万债权已实际发生,王生未能提供“其只是为新的借款提供保证”的足够证据;《承诺书》的字面内容也没有写明;另外,根据4月份的董事会决议,王生持有公司30%的股份,并全面主持工作,决议记载“公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社会借款已经过期”,因此,他对该笔借款已经发生应当明知;其在具有保证内容的《承诺书》上签字时,借款虽已到期,但不影响他对主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王生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包装材料公司偿还陈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冯庆、周根兴、沈文明、王生对此债务均负连带给付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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