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李某某因欠被告人陈志安、李爱华夫妇钱款长期不还,2008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志安、李爱华便纠集被告人付红忠、付巧军,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从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内带至泗洪县梅花镇进行看管,并采取恐吓、殴打的手段逼迫李某某还钱,后在李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四被告人才于2008年9月26日10时许将李某某送到公安机关,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长达60余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安、李爱华、付红忠、付巧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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