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晚23时许,被害人刘某与妻子在德兴铜矿广场吃宵夜时,看到被告人刘忠伟骑辆新摩托车路过,刘某心想:“有钱买新摩托车却不还我钱”。吃完夜宵,被害人刘某把妻子送回去后,骑摩托车到被告人刘忠伟家要其还钱,刘某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双方即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害人刘某将被告人刘忠伟摔倒在地。刘忠伟挣脱后在厨房拿把西瓜刀冲出来,刘某见状便跑出捡了一根棍子上前与被告人刘忠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忠伟将被害人刘某左、右手臂各砍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刘忠伟打电话给120叫救护车和110报警,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忠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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