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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替人担保借高额债务 法院判决物保外担责
作者:晓光 居敏晓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朋友以房屋作抵押借钱,李强一时义气为其担保,本以为即使朋友还不出钱也有他的房子作抵押,自己不会吃亏,岂料房屋抵押有限,自己还得承担物保以外的还款责任。

    李强和张军既是生意上的伙伴,又是赌场上的朋友,关系一向很好。去年8月21日,张军因一时手头紧,决定向另一个熟人赵东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双方约定,如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应当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以张军夫妇的房屋抵押作为担保,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赵东实现债权的费用。

    10万元毕竟不是个小数目,为了万无一失,赵东要求张军找人担保,于是李强自告奋勇地在“愿意无条件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一栏内签下了名字。合同签订十天后,张军又向赵东出具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

    4个月后,张军没能如约还款,于是,赵东一纸诉状将张军夫妇和李强一起告上了法庭。原告赵东诉称,虽然借贷合同上写明借款10万元,但是自己实际借给张军13万元。被告张军却称自己实际只拿到了8万元,但却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强则认为,张军还不出钱可以用房子作抵押,自己只是出于好心作担保,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有借条为凭,予以认定,借贷合同和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不同,应以借条为准。赵东起诉要求张军夫妇偿付13万元本金及自200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未超出双方借款时的约定,也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亦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13万元借款中,10万元有物的抵押,即张军夫妇的房屋,故李强应对另外3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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