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赵某系魏甲之妻,被告魏某系魏甲之子。1993年7月8日,魏甲通过韩某说合,侯甲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书写一借条,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于原告侯某保存。1996年4月7日,魏甲死亡,有五间瓦房,现厢房两间已经倒塌,2007年侯某同韩某一同去被告赵某家催要过借款。
法院认为,赵某之夫魏某的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魏某死亡,赵某应在继承魏甲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镇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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