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由于丈夫嗜赌成性,屡劝不改,常年不关心妻子及小孩生活,原告龙某(女)无奈之下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黄某离婚。庭审中,被告黄某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万元要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笔债务为被告黄某在筹措赌资时谎称家用向他人所借,原告龙某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万元,但是黄某所借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或者经营,而是为其个人筹措赌资,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来源: 中国法院网石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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