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案例 >> 正文  
 
法律案例
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 未获授权个人担责
作者:钟凯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李女士以广西某建设公司名义向黄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称该公司尚欠黄先生水泥款156228元。事后,黄先生多次催款未果,遂将某公司与李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偿付拖欠的货款。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李女士偿付原告黄先生水泥款156228元,并驳回原告黄先生对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5日,被告李女士向原告明邦建材店业主黄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截至2006年10月15日止,广西某建设公司尚欠明邦建材店水泥款为156228元,欠款单位:广西某建设公司,李女士代。”在出具上述欠条时,被告李女士并非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财务人员,亦未有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授权委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女士事后也未得到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追认,故其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欠条的签字人承担。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陈志群律师提示,现实中,类似情况经常发生。欠条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代表企业签字的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有足够权限,如果没有足够权限代表企业签字的,则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