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
陈志群律师提示,我国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孙某的本金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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