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案例 >> 正文  
 
法律案例
借款人否认认识债权人
作者:债权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借款人否认认识债权人

  方某和刘某本是朋友。2007年5月23日,刘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跟方某借款2.8万元,承诺半年内还清,并写了张借条给方某。但后来刘某并没有如约还钱,方某多次上门追讨未果,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还钱。

  在庭上,方某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自己曾借钱给刘某。

  刘某却辩称:他不认识方某,并没有向方某借钱。刘某还称,他只认识滕某,是跟滕某借的钱,当时借钱的时候对方让写谁的名字,他就写了谁的名字。而且,他手上有滕某写的4张收条,证明已还了部分钱款给滕某。

  法院查明,刘某是曾写下借条一张,上面有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人身份证号以及债权人姓名。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刘某在庭后15天内找到滕某,并到庭作出说明。但超过了法院指定的期限,都未见刘某及滕某到庭。

  法院认为,因为刘某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滕某要求写下的借条,而刘某提交的滕某出具的收条只能说明滕某收到了刘某的还款,不能以此充抵对方某的借款。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刘某应当偿还方某借款。

  法官点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应对应同一笔债务的债权人。如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须在负债字据中予以明确。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