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与被告所属的第六项目部签定了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共供给被告水泥2630.52吨,共计货款171.97万元,截止2010年3月30 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水泥款63.21万元。原告多次到被告施工地汉中市城固县孙坪镇索要货款无果,于2010年5月4日诉至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下欠货款63.21万元及赔偿损失3万元。同时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66.21万元予以冻结。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的款项。5月17日,三原县法院干警到被告公司施工地汉中市城固县孙坪镇对被告公司负责人做调解工作,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使被告公司负责人充分明白原告公司经济现状,化解了原告方因为索要货款与被告方产生的矛盾。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清偿原告货款63.21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30.21万元,2010年6月底以前清偿下余货款33万元。 来源: 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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