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9年上半年开始,被告胡某因饲养生猪向原告赊购猪用饲料,期间被告陆续承付了部分货款,同年12月,经双方结算,被告胡某欠原告货款4000元,被告胡某为此出具一份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由原告收执。此后不久,被告胡某外出打工至今,此款一直未予偿付。今年8月,原告袁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之前对被告有过催讨,本案诉讼时效因原告提起诉讼而中断,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此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新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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