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钟某与原告王某之夫陈某以前常有经济往来。2006年1月,经陈某与钟某结算,钟某共欠陈某人民币30000元,由钟某向陈某出具了借条一份为凭,约定每年偿还5000元至2008年还清。2007年9月,陈某病故。此后,钟某仅于2010年2月向王某偿还了3000元,余款一直拖欠。2010年8月,王某将钟某告上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钟某辩称30000元系由本金4000元利滚利形成的,并向法庭提供了由陈某签名的四份收条,主张欠款已全部还清。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仔细核对该四份收条后,发现收条中有明显的涂改和修补的痕迹,便对钟某进行法律教育,告知其相关的法律后果。钟某经过法官的教育,当庭承认了收条系其伪造,并向王某认错道歉,主动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 中国法院网赣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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