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房屋“一房两证”如何执行?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案情]
何九与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12日判决:被告张三偿还原告何九借款20万元。2010年4月5日,原告何九因被告张三未自动履行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执行人何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实,本案的被执行人张三一直下落不明,可供执行财产只有申请执行人何九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后,法院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处,因该查封房屋附属的前门房没有查封,所以该查封房屋符合执行条件。
依据诉前保全裁定书和申请执行人何九提供的该查封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张三的房屋所有权证,法院执行员在执行该查封房屋时,被执行人张三的女儿张某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称其是该查封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并向执行员提供了该查封房屋的另一本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由于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三房屋出现了“一房两证”情况,法院执行员持该查封房屋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到该查封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真伪。该查封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证实: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三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所有权人张某的这两本房屋所有权证都是真的,都是经该查封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给的。本案查封该房屋所有权真实的归属出现争议。
[处理] 法院就本案出现的“一房两证”情况向该查封房屋的管理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该查封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立即对该查封房屋的“一房两证”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外人张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出了撤销决定。使本案执行该查封房屋在法律上有了支持依据,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当然如该查封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张三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出撤销决定,本案案外人张某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应当支持。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 原执行是以物抵债,执行回转应如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