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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到期债权执行
作者:郭奕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某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向执行法院提供了一份其他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债权30万元。此判决书已生效,丙公司未能履行偿付义务,且乙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未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执行法院能否将该判决书确定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乙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

    有意见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是一份其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凭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履行债务,并且不应允许丙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因为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不能将该判决确定的内容作为到期债权执行丙公司。因为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乙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该项债权已经丧失了强制执行力,但如果丙公司愿意履行的除外。

    其实,上述执行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是,生效判决书已过申请执行期限,法院还能否作为到期债权来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这是执行程序中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基于债权的代位清偿特点而非债权的可转移性所采取的措施。因此,执行法院在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执行通知时,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并未因此而消灭,其依然是债务主体。

    一般情况下,到期债权应当是指已到履行期限但尚未经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程序确定的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已经过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笔者认为,上述债权既可以由被申请人向做出判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由执行法院作为到期债权来执行,关键在于如何能够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最大地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便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即便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的履行进行过协商,只要超过了法定期间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便不再执行。此案中,已经其他法院判决确认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乙公司已失去以该判决为依据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权利。如果执行法院将此作为到期债权来执行丙公司,势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定期间规定的挑战。因此,执行法院对此应当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而不应由丙公司提出异议才不执行,这样能够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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