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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代理
案外人无正当理由占有涉案房屋可强制执行
作者:朱少峰 吕苏岩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
    一、案情

  陈平与刘弟系表兄妹关系。刘弟之父刘亮系陈平之舅父。坐落在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间房原系刘亮之父母刘元、王荣共有财产。刘元、王荣共生有5名子女,即长子刘亮、长女刘珍、次女刘文、次子刘智、三子刘军,1978年1月刘元死亡。1995年3月,王荣与刘亮等5名子女就刘元的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刘亮等5名子女放弃继承权利,坐落在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间房均归王荣所有。1997年4月,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公证,王荣将上述房屋全部赠予陈平。1998年9月,陈平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年1月21日,王荣因病死亡。2005年4月6日,刘弟占有使用上述房产中东侧1间。因该房屋属危房,陈平急于修缮,但刘弟拒不搬出。为此,陈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弟将上述所占房屋腾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平依法取得坐落在门头沟区城子大街72号院北房3间的所有权,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陈平主张刘弟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刘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坐落于门头沟区城子大街3间房东侧1间腾空交予陈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后,刘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平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的人是刘弟之弟刘振。后刘振从该房屋中搬出,但刘弟、刘振之母文金在未告知申请人及执行法院的情况下自行搬进该房屋居住。文金以该房屋属其所有为由,拒不腾退该房屋。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权属已经判决确认,案外人文金无正当理由占有房屋妨碍了判决的执行,责令其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申请人。

  三、处理意见和分歧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从判决确定应腾退的房屋中搬出,案外人占有该房屋的,应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执行中曾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责令案外人将房屋腾空后交予申请人。腾房案件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应腾退的房屋,妨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法院应当责令案外人立即腾退房屋,拒绝腾退的可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应另案起诉。由于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搬出了判决确定的应腾退的房屋,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的问题。案外人是否应当腾退不宜由执行机构确定,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文金进行间接强制执行。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有:(1)拘留、罚款。在特殊情况下,处罚、制裁成为了执行的手段。这是法律允许的以罚款促执行,但并不是“以罚代执”,罚款后被执行人的义务并不免除。(2)责令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也成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3)转化为赔偿执行。法院对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除上述方法之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改以赔偿执行作为变通方法,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在行为无法执行时,最终不得不转化为金钱执行,以变通方式实现判决的意旨。

  四、意见分析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关于认定腾房判决履行完毕的具体标准

  腾房类民事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腾退诉争的房屋,其胜诉的判决主文通常表述为“被告在限定期限内将诉争房屋腾空后交予原告”。从判决主文的文意看,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包含腾空房屋和向原告移交房屋两个行为。从案件的诉讼目的看,原告起诉的本意是要求控制诉争的房屋。因此,如果被告仅将房屋腾空而没有移交原告,或者将房屋腾空后交予案外人,致使原告不能控制房屋,不符合判决主文的要求,也不符合原告的诉讼目的,不能视为判决已经得到适当履行。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有权要求被告移交房屋。被告逾期不移交的,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将房屋移交给原告而致房屋发生毁损的,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关责任。

  (二)案外人占有人民法院已判决应予腾退房屋行为的性质

  执行中,被执行人腾空房屋后未将房屋移交申请人,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案外人占有该房屋,致使申请人不能实际控制房屋,阻碍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法院应责令案外人将房屋交予申请人,案外人拒绝腾退的,已构成对判决执行的妨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该条第(7)项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责令案外人将房屋腾退给申请人,案外人仍拒不腾退的,妨碍了判决执行,可依照上述规定对案外人采取拘留和罚款措施,同时法院可依法强制将房屋腾空后交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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