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企业或个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法律顾问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不能直接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约。
二、法律顾问服务的承办人员,一定要在合同当中予以明确,否则可能会导致具体事务无法执行到位。
三、要适当地选择承办律师的服务方式。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在实践中主要有:
1)联合应聘制,即数个律师所分别指派各自律师共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指名聘任制,律师先与聘方取得联系,然后由聘方到律师所指名选聘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共同服务制,应聘律师与聘方法务人员共同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4)特别代理制,聘用同一律师所数名律师,并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首席律师,负责组织其他律师为聘方服务。
双方要结合自己实际,选择最佳服务方式。 上一篇文章: 为什么要请法律顾问? 下一篇文章: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