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法律法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租借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租借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收费〔2009〕1537号)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关于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昆工津桥〔2009〕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学院租借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学院租借的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东二院单元式学生宿舍(每单元6至8人)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生每学期最高4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你校根据学生宿舍设施条件、日常开支等情况,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核定的住宿费中已包括学生宿舍用水用电费用,学院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学生宿舍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二、你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教育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有效期为2009年秋季学期开学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二○○九年八月十日

发布部门: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