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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失效]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区询问能否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 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
后, 可以用国库券抵缴。各单位在收回抵缴的国库券时,要开给收据。补税部分
开给罚款、滞纳金收据,注明抵缴税种和税额。
  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对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确实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用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

 二、各单位收回抵缴、抵还的国库券,一律不提前兑付。其中,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只按国库券票面全额计算,不算利息。职工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可连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息按发行年度的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一年利息,不满一年的不算利息。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收回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国库券 , 由本单位自行保存,到期兑取本息。在会计帐务上,一面核销职工欠款,一面增加库存国库券。

 四、各单位收回抵缴赃款、罚款、 补税的国库券, 一律送当地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收回单位凭人民银行盖章的“国库券无偿上缴单”收据联结案。

 五、各单位向当地经收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以及单设农行县支行,县以下处、所不办这项工作)。无偿上缴国库券时,应先填写“国库券上缴单”(表式附后),列明国库券发行年份、券别额、经收性质(如抵赃款、抵罚款等),填写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公章,连同国库券一并送经收银行。

 六、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及销毁的处理。
  1.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单”审核无误,并将国库券点收后,在“国库券无偿上缴单”上分别加盖行章和出纳员名章。然后将第一联(报查联)送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第二联(收据联)退缴纳单位。第三联(存根联)经收银行留存,作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的附件。并建立登记薄进行记载。
  2.各经收银行对无偿上缴的国库券,必须当时打洞作废,入库保管。销毁时,并填制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有关登记薄。比照残缺人民币销毁手续办理。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分别国库券年度、券别、张数、金额按年汇总填制销毁无偿上缴国库券报告表,上报总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总行转财政部。

 七、各上缴单位送缴国库券以后,如因案情改变需要退还时,一律不退债券,应由原上缴单位和原批准财政、税务机关研究提出意见,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八、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充公的国库券,均送当地人民银行比照上述无偿上缴手续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留存。
  附:国库券无偿上缴单(略)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3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1983年05月1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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