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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阅读次数: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8日 开行政法〔1998〕430号)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农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二)全国性及大区域重要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农牧渔业良种基地、小流域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饲料及其添加剂、动物药品及其保健品、远洋渔业等。
  (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及大型工矿区服务的重要“菜篮子”工程。
  (四)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项目。
  (五)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
  开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农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有市场、有效益。
  (二)项目法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资信良好,综合经济实力较强。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资本金和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和10%。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人的选择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资信良好。
  (四)有稳定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具有统一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

  五、贷款担保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六、地方政府的责任
  农业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五)承诺并落实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七、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农业项目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八、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和合同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上,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九、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农业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二)开发银行对统借统还农业贷款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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