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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未按约定通知贷方经营危险,贷方能否要求提前还贷?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旅游公司向某信用社申请借款80万元。次日,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为8‰,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由顾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合同约定,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合同订立后,信用社按约向旅游公司发放了贷款。
  其后,旅游公司由于受到该国相关政策调整致产品未能出口而积压,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陷入困境,但其并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贷款人,亦未与贷款人落实还款措施,利息亦未能按合同约定逐月结算。于是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信用社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旅游公司及顾某提前还贷。请问:信用社是否能要求提前还贷?

  解答:
  信用社可以要求提前还贷。
  信用社与旅游公司以及顾某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旅游公司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经营陷入困境,但其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信用社经营危险,亦未能按时逐月结算利息,信用社依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贷款本息。旅游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并赔偿借款利息损失。顾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与主债务人旅游公司一道不分先后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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