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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还款能力,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向甲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为两年,到期后还本付息。但还款期限届满,甲发现乙因生意失败而四处借债,而且居住的房屋已经被抵押给银行。请问:甲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到期债权?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律规定,乙逾期未清偿债务,作为债权人的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如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在判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内仍未清偿债务,甲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的财产。甲的为房屋的产权人权利并不因乙没有还款能力而丧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甲的债权:
  1、扣留、提取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乙及其抚养的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2、如乙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甲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甲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甲管理;如甲拒绝接收或管理,退回给乙。经甲与乙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乙的财产作价交给甲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乙应当继续清偿;
  3、但如果乙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甲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甲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4、如果甲与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以乙的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5、如果乙一次偿付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30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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