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亦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该如何处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分二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亦无力偿还货款,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期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二、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非在下列情况下: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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