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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否变卖抵押房产?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以其房产抵押向银行借款,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请问:若甲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变卖甲的房子吗?乙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可以与甲协商拍卖该抵押房产,协商不成,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乙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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