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的妻子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其朋友江某为张某垫付了医药费。张某逝世后,江某要求林某返还其垫付的费用。但林某以张某已死,又没有遗产为由,拒绝返还。张某和林某有4间平房,在张某逝世前,张某和林某将房屋赠与了两个孩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江某能否要求张某的家属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江某为张某垫付的医药费为张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死亡后,林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江某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另外,张某逝世前,张某和林某将房屋赠与其两个孩子。若林某因此无法偿还债务,对债权人江某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江某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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