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乙也一直未向甲催讨该笔欠款。3年后,乙要求甲还款,甲拒绝,并告诉乙该笔借款已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乙起诉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问:该笔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甲向乙的借款未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宽限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缺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乙可以随时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甲予必要的宽限期,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就从乙给予甲的宽限期届满后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甲向乙借款之日起计算。因此,虽然甲向乙借款经过了3年,乙在3年后才要求甲还款,该笔借款仍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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