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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还款期限的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乙也一直未向甲催讨该笔欠款。3年后,乙要求甲还款,甲拒绝,并告诉乙该笔借款已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即使乙起诉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问:该笔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解答:

  甲向乙的借款未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宽限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缺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乙可以随时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甲予必要的宽限期,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就从乙给予甲的宽限期届满后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甲向乙借款之日起计算。因此,虽然甲向乙借款经过了3年,乙在3年后才要求甲还款,该笔借款仍未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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