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婚前向张某借款5万元,婚后,李某和丈夫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现张某多次要李某还钱,其丈夫却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肯出钱。张某获悉后,表示要告李某并以李某的家庭财产来抵债。请问:婚前个人债务,婚后是由个人以“私房钱”来偿还呢,还是由夫妻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李某于婚前向张某贷款是个人债务,依法不能用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应由李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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